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上海德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阳光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并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请详细阅读并同意《上海德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教育》,以合格投资者加入上海德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德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方可获得上海德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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