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蒙国际有关公众持股量之公告及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约为20.64%,下降至少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08(1)(a)及13.32(1)条所规定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25%(“最低规定百分比”)。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审阅其股权架构时,了解到公衆持股量不足之问题。本公司发现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联营公司(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通函)後,由MetroHoldingsLimited持有的5.04%股权不应被视为由公众人士持有。自本公司於联交所上市开始,MetroHoldingsLimited一直为本公司股东,并於二零一一年八月进一步增加其於本公司之持股量。
诚如该公告及本公司通函所披露,就收购(定义见该公告)及该项目(定义见该公告)之发展成立之联营公司由本公司间接持有70%权益及由MetroShanghai(定义见该公告)直接持有30%权益。MetroShanghai为MetroHoldingsLimited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联营公司时,MetroShanghai成为联营公司之主要股东,而联营公司则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01条,MetroShanghai之联系人士MetroHoldingsLimited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a)及13.32(1)条,MetroHoldingsLimited於本公司之股权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不再被视为由公众人士持有。
本公司正初步考虑各种方法恢复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最低规定百分比。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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