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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障房不得转让出租

发布时间:2013-2-21 9:13:00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 【字体: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昨日在广东省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卖地收入10%建保障房

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通过并将实施的《办法》有不少变化。《办法》规定,政府卖地收入10%用于建保障房,保障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住房保障部门如何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呢?《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手段,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骗保障房10年内不得申请

对于造假骗保障房的,经发现或10年内不能申请保障房。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有市民认为处罚过轻,应一辈子不能再申请保障房。对此,《办法》基本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是将罚款数额从“100元”提高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