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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银行法简介

发布时间:2013-3-7 16:00:18 来源:网络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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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的大萧条引发了银行业多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实施。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依据1933年银行法案(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推行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此成立,起初只是一个临时方案(后来根据1935年银行法案永久化了)。这项保险于1934年1月1日起生效,联储的成员行必须参加。6个月内,15348家商业银行中的14000家,占有全部银行存款的97%,购买了联邦存款保险(弗里德曼和施瓦茨,1963)。最初的保险额度为每个储户最多为2500美元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其它条款

新一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银行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当时认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承销会造成银行业的紊乱,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强制实行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此外,还推出了Q条例,禁止银行对支票账户给付利息,对定期存款利息业施加限制(1933年针对成员银行,1935年包括了其它参加保险的银行)。在当时看来,对支票账户支付利息会引发有害竞争。

FSLIC(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业的放松管制,加上存款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储蓄与贷款危机的发生,其后果之一就是大萧条时代建立起来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的解体,储蓄与贷款保险业务划归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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