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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鸽投资“10银鸽债”2013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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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13-055

债券代码:122060 债券简称:10 银鸽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 银鸽债”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 年 12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3 年 12 月 23 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 22日发行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年 12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2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银鸽债(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 7 年(5+2)期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 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保持不变,票面年利率 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本债券的首发日,即 2010 年 12 月 22 日

10、利息登记日:2011 年至 2017 年每年 12 月 22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至 2015 年每年 12 月 22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等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2013 年 4 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地点及时间: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 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 银鸽债”的票面利率为 7.09%。每手“10 银鸽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70.9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0日;

2、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 银鸽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银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人:张石铭 周永鹏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395-5615539传真:0395-5615583邮编: 462000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武胜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4 楼联系电话:(010)88092288传真:(010)88092031邮编:1000333、托管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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