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人投资黄陂宅基地 房屋拆迁补偿没份
潜江人投资黄陂宅基地
房屋拆迁补偿没份
律师:非合法产权人,拆迁无补偿
本报讯(记者梅国胜)昨日是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第18次接访日。9时至12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来祥鹏、张弛两位律师共接待12位市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6人。
【市民求助】
潜江人刘千志2007年认识黄陂区横店街杜某。杜某称他家有一块宅基地,但建房钱不够,如刘千志愿出10万元,房屋建好后可平分房屋面积,每家390平方米,并签协议,刘千志答应。
当年底,4层楼建好后杜某和刘千志各占一半,住进该楼。可杜某得到该房要拆迁的信息后,迟迟不愿与刘千志签协议。去年底该房拆迁时,拆迁办补偿房主杜某6套房,刘千志未得到补偿。
昨日,刘千志到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律师观点】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张弛律师认为:刘千志的案例很典型,城中村改造中此类纠纷很多。
首先,刘千志与杜某之间宅基地合作建房事宜,虽最终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也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其次,在拆迁过程中,刘千志作为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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