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万房屋交易 扣除合理税费后交个税5万多元
小王于1999年8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改房,并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并支付房价款50万元,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0万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10万元,总共7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还缴纳契税1.05万元,支付装修费12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后来,小王又自购一套商品房。2012年4月,小王将此房以110万元卖给小李。
由于该房产不是小王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按照据实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小王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其中:
房产原值为=50万+10万+10万+1.05万元=7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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