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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购置房屋费用可在征个税前减除

发布时间:2013-3-4 15:28:00 来源:羊城晚报广州 【字体:

这两天,许多准二手房买家和卖家都很担心,今后可能会要多缴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大家与其焦虑不如积极应对: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计算房屋出售差价时,允许税前减除三类购置房屋的费用,然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卖方能提供当初购置房屋时的各种有效凭证,就可以少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类费用可以在计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减除:

一是房屋原值。一般都包括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计算,该通知都有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减除。

二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是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