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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离婚夫妻在沪争财产该用哪国法?

发布时间:2013-3-25 15:58:00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 【字体:

在上海定居的外籍人士越来越多,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新型法律问题。比如最近,为一个地下车位,一对已经离婚的美籍华裔夫妇在长宁区法院打了一场确权官司,就很有意思,也让人们对相关法律长了不少知识。

原告刘女士认为,涉讼房屋及车位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告杨先生则认为,涉讼车位是离婚期间买的,根据美国法律应归他个人所有。法庭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判决涉讼房产及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和杨先生原是一对夫妻,且都是美籍华人。去年1月,刘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车位为双方共同共有,将产权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但杨先生认为,他与刘女士均为美籍人士,且在美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美国法律处理。杨先生表示,根据美国法律,从提出离婚的那天起,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提出离婚前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同意刘女士在房屋产证上加名,但地下车位是在他提起离婚诉讼后才购买的,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涉讼地下车库的购买时间在杨先生提出离婚诉讼之后,但这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地下车位依法应当属于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