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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装修款不认账代收公司被诉

发布时间:2015-1-21 21:29:35 来源:不详 浏览: 【字体:

  本报讯 (青岛(楼盘)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高峰) 拿了钱不认账,这种让人闹心的事被一家打算来青开分公司的文化企业遇上了,对方坚决不承认收到过钱,60多万元险些“打水漂”。但不是自己的终究要返还,文化企业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山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打算在青岛开分公司,租赁了崂山区麦岛路的一处房屋进行装修,拟作为新公司住址。同年5月6日,文化公司与上海(楼盘)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张某作为装饰公司的代表在合同落款处签字。2012年5月,新公司装修按时完工,“我借用了青岛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的施工资质,你们把装修款打到工程公司的账户上就行。”张某提供了一个账户。于是,文化公司分别在2010年6月21日、7月20日和7月22日往该账户上汇款52万元、99500元和1万元,共计629500元。“你们的装修款到底什么时候付?”一天,实际施工人刘某突然到文化公司青岛分公司要账。“我们已经把钱打到张某指定的账户上,你应该向他要。”文化公司青岛分公司表示。但张某突然不认账:“我可没收到钱。”眼见双方“扯皮”,刘某愤而将张某、文化公司和装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装修款。

  庭审中,张某坚持不承认曾指示文化公司把钱汇到工程公司账户,文化公司又提交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就是装修款,于是两审皆败,不得不另外向刘某支付装修款。

  吃了“哑巴亏”的文化公司自然不甘心,转而将工程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629500元。按文化公司负责人的话说,就是“拿了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或许是由于心虚,也或许是其他原因,工程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公司向工程公司汇款是根据张某的指示,这些钱是用于支付装修工程的款项。在此前的诉讼中,张某否认曾作出过该指示,不承认收到过装修款,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某的抗辩意见,认定这笔汇款不是文化公司支付的装修款。基于此,工程公司占有这笔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工程公司向原告文化公司返还62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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