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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缘何难推行

发布时间:2013-7-13 8:51:00 来源:互联网 浏览: 【字体: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房屋,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这是2010年3月,石市重新修改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中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很多业主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不少物业也并未按照规定实际操作,双方为此发生的争执屡见不鲜。

  市民陈女士于2010年底拿到了中山华府小区房子的钥匙,但一家人并未打算入住,房子也没有装修,一直空置着,当时物业赠了她一年的物业费,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27日。到期后,物业开始催促她交2013年全额物业费。为此陈女士多次找物业沟通此事,并搬出《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空置房”的规定。然而,对此物业给出的说法儿却是公司有自己的规定,暂不按照条例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只好按照物业的规定,全额缴纳了物业费。

  5年前,张先生购买了美丽星城小区的一套房子。自去年下半年,媳妇怀孕生产后,他们就一直住在父母或丈母娘家,房子一直空置着。前不久,要交2013年下半年的物业费了,于是他拿着《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找到了物业。但是物业却告诉他:“这个规定,我们听说过,但一直没有接到具体执行文件。”和陈女士一样,在协商不成后,张先生也只好全额缴纳了物业费。钱是交了,但是他心里却十分不解:“相关条例都出台三年多了,如果无法执行的话岂不是成了空文?”

  对此,石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刘明说,实际上,自《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出台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因为《物权法》中明文规定,业主对于小区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即业主可以放弃居住使用的权利,但不得以此为理由放弃对公共部分承担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不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若物业已经按服务合同,对业主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想要享受《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得到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按空置房处理。但是目前由于该条例的具体实施细节尚未明确,在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理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邵明涛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空置房是否缴纳20%的物业费的问题,业主应该将自己不在小区内居住的情况提前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则有义务告知业主该履行怎样的手续,并在合同中做文字注明。业主和物业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尽量考虑周全,并加入合同中作为特殊约定条款,以免未来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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