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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打黑风暴

发布时间:2015-3-18 6:18:43 来源:网络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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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市打黑风暴

  揭示“丙类户”利益输送路径

  司法文件显示,曲志伟等人先后“挪用”辽宁农信社资金约人民币8.2亿元,使大德公司获利共计达人民币2976万余元。这部分利润被曲、杨二人均分。其中杨辉分得人民币1406万元,曲志伟分得人民币1450万元。这部分被法院判定为非法所得的资金,两人分别用于个人购房和投资、理财。

  始于2013年三四月的“债市打黑风暴”已过去两年,部分案件“水落石出”,其背后的 “丙类户”利益输送链条逐渐清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司法文件显示,原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杨辉,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曲志伟均因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刑。

  杨与曲是两名合伙人,共同创设了拥有“丙类户”的公司,由他人为法定代表人。

  一份编号为“(2014)本刑二终字第00104号”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杨、曲二人先后挪用辽宁农信社资金约8.2亿元,用于给二人控制的“丙类户”公司购买债券。

  其大致操作形式是,在曲志伟等人的操纵下,辽宁农信社反复采用当天低价卖出再当天高价买入的方式,而利润差额则留在该“丙类户”。至案发,该“丙类户”累计非法获利共计2976万余元,其中杨辉分得1406万元,曲志伟分得1450万元。

  丙类户“低卖高买”利益输送链

  事发前,杨辉任职中信证券股东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初传闻被带走调查。此后,中信证券回应称,“杨辉接受调查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当时正值债市打黑风暴,后证实,杨辉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前述判决书显示,这一“丙类户”利益输送链条早在2009年年初就开始部署。杨辉与时任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的曲志伟通过工作关系结识后,在杨辉提议下,两人最终私下商定成立一家丙类户公司,利用该丙类户公司与辽宁农信社开展债券代持业务赚取利润,并约定获利均分。

  2009年11月,在杨辉授意下,其妻冯某某利用她表妹徐甲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北京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公司”)。随后,大德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此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由于是“债市打黑风暴”中的重点领域,此后便被监管部门逐步清理了。直至2014年11月,“丙类户”才得以通过北金所等平台重返银行间市场。

  根据判决书描述,2009年末,曲志伟被指控为利用其负责债券业务的职务便利,使辽宁农信社与大德公司签订了《债券买卖协议》,挪用辽宁农信社的资金为大德公司使用。对此,杨辉并不认同。由此在一审判决后予以上诉,但二审判决中,法院对杨辉维持了一审判决。

  同时,辽宁农信社还按照杨辉的指令从一、二级债券市场购买指定的债券,再反复通过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方式,低卖高买,把利润差额留在大德公司的结算代理行,然后由代理行转入大德公司账户的方式。

  司法文件显示,通过前述模式,曲志伟等人先后“挪用”辽宁农信社资金约人民币8.2亿元,使大德公司获利共计达人民币2976万余元。这部分利润被曲、杨二人均分。其中杨辉分得人民币1406万元,曲志伟分得人民币1450万元。这部分被法院判定为非法所得的资金,两人分别用于个人购房和投资、理财。

  贿金200万促农信社债券自持

  大德公司运行不到一年,债市风云陡变,多种因素导致由牛转熊,杨辉和曲志伟原来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影响。

  前述判决书描述,2010年9月,两人合谋,意图通过曲送给其领导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李庆生400万元,二人各出200万元,请求李庆生同意将大德公司名义上所持有的9只企业债券由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买入自营。随后,曲志伟出面找李庆生,说明了杨辉的意图。但并没透露大德公司的真实背景,以杨的名义给二人好处费200万元后,让李庆生同意由辽宁农信社买入大德公司债券自营。同时约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的风险,此200万元的贿金按六、四分成,即李庆生分得120万元,曲志伟分得80万元。

  判决书进一步显示,李庆生收下120万元后,便于2010年10月、2011年3月,同意辽宁农信社买入大德公司的全部9只债券自营持有。直至2013年3月案发,李庆生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2014年7月,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曲志伟和杨辉利用大德公司与辽宁省农信社开展所谓的“代持”业务,共同挪用辽宁农联社约8.2亿资金,表面上是进行交易,实际系大德公司操控辽宁农信社自己与自己反复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出,把利益留在大德公司,数额巨大,其二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此外,法院认定,杨辉、曲志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而李庆生也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最终,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曲志伟和杨辉均犯挪用资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中曲志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杨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李庆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后,曲志伟和杨辉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4年末,曲志伟二审被改判为五年六个月,而杨辉则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DF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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