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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11深高速”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3-7-20 来源:上交所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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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3-020

债券代码:126006 债券简称:07 深高债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 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1 深高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6 日

● 债券付息日:2013 年 7 月 29 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支付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1 深高速

债券代码:122085

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

有关“11 深高速”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的《2011 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摘要。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 深高速”的票面

利率为 6.0%。每手“11 深高速”(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0 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8 元。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6 日

付息日:2013 年 7 月 29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3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深高

速”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2-

六、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

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

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取得的“11 深高速”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

代扣代缴。请截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深高速”

的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8 月 2 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之《“11 深高速”

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755-82853411,

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

2-4 层,邮编:518026。

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8 月 2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

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招商银行深圳

安联支行,收款人银行账号:755900862310601,用途请填写“11 深高速纳税款”,

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

如上述 QFII 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自行承担。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 2-4 层(邮编:518026)

联系人:吴卫卫

-3-

电话:0755 - 8285 3339

传真:0755 - 8285 341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姜天坊、段涛

电话:010 - 6083 3507 / 6083 3523

传真:010 - 6083 35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 6887 0114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19 日

-4-

附件:

“11 深高速”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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