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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09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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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3-073

债券代码:112019 债券简称:09 宜化债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 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年付息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凡在 2013 年 12 月 16 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3 年 12 月 1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支付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 宜化债

3、债券代码:11201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 10 年(第 3 年和第 6 年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7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0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2010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12 月 1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本期公司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09 年 12 月 17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 1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 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7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1.7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3 年 12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3 年 12 月 17 日;

3、兑息到账日:2013 年 12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5 区 3 号楼 702 室

联系人:强炜、贺杨邮政编码:100070电 话:010-63704082传 真:010-63704177电子信箱:zyj@hbyh.cn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联 系 人:张红联系电话:010-56839506传 真:010-56839500邮政编码:100032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22 楼联系人:梁一霞联系电话:0755-25938019传 真:0755-25987133邮政编码:518031特此公告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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