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公司2012年公司债2015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瑞泽债”)将于2015年9月18日支付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7.00元(含税)/张。
2、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7日。凡在2015年9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9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发行的“12瑞泽债”至2015年9月17日将满二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发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瑞泽债
4、债券代码:112189
5、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债券起息日:2013年9月18日
11、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9月18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4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9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9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2、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海南瑞泽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00%
1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9月18日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瑞泽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瑞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9月18日
3、付息日:2015年9月1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瑞泽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
联系人:于清池、冯益贵
联系电话:0898-88710266
传真:0898-88710266
邮编:57201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人:王寒冰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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