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债暂停”2015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2日发行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债暂停,代码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5亿元。
5、债券期限:7年(5+2)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票面年利率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1、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5个付息日之前的第10个工作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发行人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全部本期债券至第7个付息日。
12、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3、起息日:本债券的首发日,即2010年12月22日。
14、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担保人及方式:本期债券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资信评级情况: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4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BBB+,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BBB+.
18、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地点及时间: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本期债券自2015年4月8日起暂停上市,于2015年5月8日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
20、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银债暂停”的票面利率为7.09%。每手“银债暂停”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9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1日;
2、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债暂停”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银债暂停”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6.72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银债暂停”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银债暂停”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银债暂停”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粮钢
联系人:谭洪涛姚华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银鸽大厦
联系电话:0395-56156075615539
传真:0395-5615583
邮编:462000
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武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1
邮编: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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