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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港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3-28 13:17: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特别提示

  1、根据《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1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15%。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26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南港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南港债”的收盘净价为100.00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利息。

  一、“12南港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2012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南港债(112173)

  3、发行总额:人民币2.45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6.15%;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3年4月26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间内,每年的4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年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6年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南京港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新世纪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3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15%,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15%,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固定不变。

  二、“12南港债”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南港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南港债”的收盘净价为100.00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南港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4月2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26日。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15%。每手“12南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35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1、发行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俊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

  联系人:杨灯富、吴伟

  电话:025-58815738

  传真:025-58812758

  2、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路8号

  联系人:张慧、袁佳

  电话:025-84552994

  传真:025-83213223

  邮政编码:21000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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