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乐视02”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3-052
债券代码:112099 债券简称:12 乐视 02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 乐视 02”2013 年付息公告特别提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7 月 12 日,凡在 2013 年 7月 1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 年 7月 1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7 月13 日发行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2 乐视 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099)至 2013 年 7 月 13 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12 乐视 0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2 乐视 02
4、债券代码:112099
5、发行总额:人民币 2 亿元
6、债券期限: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93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9、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8.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的前 2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1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固定不变。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发行人在第2 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 2 年利息在兑付日 2014年 7 月 13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5 年 7 月 13 日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2 年 7 月 13 日。
12、付息日: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 280 号号文核准,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2 乐视 02”的票面利率为8.50%,每手“12 乐视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00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6.5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3、付息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四、付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7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乐视 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 赵凯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6 号院 3 号楼宏城鑫泰大厦
16 层联系电话:010-51665282传真:010-59283840邮政编码:100026八、相关机构1、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梁秀国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607-609 室联系电话:010-66290193传真:010-66290220邮政编码:100034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华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联系人:车军联系电话:0755-25938043传真:0755-25987133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日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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