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云商“12苏宁01”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公告编号:2013-057
债券代码:112138 债券简称:12苏宁01
“12苏宁01”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凡在2013 年 12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 年 12 月 1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原“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发行的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 苏宁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138)至 2013 年 12 月 13日将期满 1 年。根据本公司“12 苏宁 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苏宁01;
3、债券代码:112138;
4、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2%;
7、债券起息日:2012年12月14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债券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
9、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债券到期日:2017年12月14日;
11、债券兑付日:2017年1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债券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债券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2013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债券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苏宁01”的票面年利率为5.20%,每手“12苏宁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8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年利率:5.2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3年12月14日。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3年12月13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3年12月16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1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苏宁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七、咨询联系方式咨询机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董秘办邮编:210042联系人:刘结咨询电话:025-84418888-880956传真:025-84418888-888000-888480八、相关机构1.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4 楼项目主办人:赵青、陈东项目协办人:卿白云、刘昊、张怿电话:010-68085588-823、025-83290958传真:010-68085589、025-844570212.托管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联系人:赖兴文联系电话:0755-25938081邮政编码:518031特此公告。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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