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造假九年后遭罚 结果只行政罚款
发布时间:2013-3-14 14:34: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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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查那么久才公布处罚结果,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让股民‘通过时间疗伤’。”3月13日,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
资料显示,紫光古汉 (000590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是一家集中成药、西药制剂和生化制药为一体的企业,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最新资料显示,持有紫光古汉股票的股民约2.6万户。
紫光古汉此前为避免被ST及随之而来的退市风险,进行了财务操纵。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4年中虚增利润近5000万元。此外,公司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系列造假行为给予紫光古汉警告处分以及公司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情节极其恶劣,证监会的警告、50万元处罚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紫光古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而在此期间,2007年3月2日收盘价仅5.2元/股,此后股价开始上扬,2007年4月28日公布2006年报后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2007年6月12日股价最高到过15.61元/股。在2008年股价最低到3.31元/股,2009年8月28日湖南监管局立案之日收盘价为8.28元/股,高价买入者损失惨重。
四年造假,随后近五年稽查,期间股价暴涨暴跌。“案件的稽查效率确实很让股民失望。”一位证券行业人士称。
厉健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紫光古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投资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光古汉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可对紫光古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本案应由长沙中院管辖。
“《证券法》对罚款金额有上限规定,因此,行政罚款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惩戒作用有明显局限,”厉健称,股民依法索赔,不但可以挽回损失,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和责任人付出必要的代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各有作用,‘三驾马车’一起跑才能走的又快、又稳、不翻车”。■
资料显示,紫光古汉 (000590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是一家集中成药、西药制剂和生化制药为一体的企业,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最新资料显示,持有紫光古汉股票的股民约2.6万户。
紫光古汉此前为避免被ST及随之而来的退市风险,进行了财务操纵。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4年中虚增利润近5000万元。此外,公司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系列造假行为给予紫光古汉警告处分以及公司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情节极其恶劣,证监会的警告、50万元处罚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紫光古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而在此期间,2007年3月2日收盘价仅5.2元/股,此后股价开始上扬,2007年4月28日公布2006年报后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2007年6月12日股价最高到过15.61元/股。在2008年股价最低到3.31元/股,2009年8月28日湖南监管局立案之日收盘价为8.28元/股,高价买入者损失惨重。
四年造假,随后近五年稽查,期间股价暴涨暴跌。“案件的稽查效率确实很让股民失望。”一位证券行业人士称。
厉健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紫光古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投资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光古汉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可对紫光古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本案应由长沙中院管辖。
“《证券法》对罚款金额有上限规定,因此,行政罚款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惩戒作用有明显局限,”厉健称,股民依法索赔,不但可以挽回损失,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和责任人付出必要的代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各有作用,‘三驾马车’一起跑才能走的又快、又稳、不翻车”。■
标签:紫光古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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